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我们推出了“税费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费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01

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26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6〕18号)。


主要内容包括:

  

(1)深化数字赋能,提升办税缴费便捷体验。升级智能申报,创新数字体验。

(2)强化合规引导,厚植法治公平营商环境。夯实合规基础,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用管理。

(3)优化精细服务,促进经营主体健康成长。跨境服务提质,发票开具提效,诉求响应提档,缴费服务提升。

(4)细化协同联动,营造诚信经营社会生态。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推动构建共治生态。




阅读全文




02

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

“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2026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6〕17号)。


主要内容包括:


(1)聚焦重点环节,协同发力助企纾困。加深常态沟通联系,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加快诉求联动响应。

(2)聚焦重点事项,拓展服务优化体验。强化多维度宣传辅导,提升多场景办事效率,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开展多元化专项服务。

(3)聚焦重点人群,分类施策激发活力。助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提升,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

(4)聚焦重点领域,赋能升级推动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护航跨境经营,服务乡村振兴,促进绿色发展。




阅读全文





03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


 2026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7号)。


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发布。



阅读全文





04

明确“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

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2026年2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3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4)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5)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6)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阅读全文





05

明确“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2026年2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


主要内容包括:


(1)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4) 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5)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6)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7)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阅读全文




06

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


 2026年3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4号)。


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有关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刚果(布)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2026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阅读全文





税费法规文件目录


下载.png


长按识别查看


更多内容请关注

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收资讯网

https://www.taxation.cn


本期内容源自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团购热线